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1738号
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平七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姜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东2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浩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故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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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应秀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