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132号
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平七路**。
法定代表人:姜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如,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市婺城区宾虹路利学楼**/div>
法定代表人:陆秋佳。
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5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期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沈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