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金华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132号

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平七路**。

法定代表人:姜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如,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市婺城区宾虹路利学楼**/div>

法定代表人:陆秋佳。

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5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期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沈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