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981号之一
原告: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学道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荣。
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保全费770元,由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苗苗
书 记 员  吕振博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981号之一
原告: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学道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荣。
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保全费770元,由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苗苗
书 记 员  吕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