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68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
被保全人:忻州市忻府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树荣。
山东神圣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与忻州市忻府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2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忻州市忻府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忻州市忻府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崔洪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