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156号
原告:济南金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子宝,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尹承磊,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本增,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金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金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计3310元,由济南金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赵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