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853号
原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25888。
法定代表人:尹承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鞠建,均系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33791380。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南能源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能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奥电力设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能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诚奥电力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17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81542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诚奥电力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济南能源工程公司、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于2019年8月与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唐冶热源厂2×116MW煤粉锅炉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济南能源工程公司、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共同承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唐冶热源厂2×116MW煤粉锅炉项目。同时,济南能源工程公司、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所有款项的接收方,根据业主付款额,在每次收款后3日内,按相应比例支付给济南能源工程公司。合同签订后,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顺利竣工。自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如数支付给诚奥电力设计公司,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应向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支付2598万元工程款。截至本案诉讼时,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仅支付880万元,尚欠付工程款1718万元。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诚奥电力设计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济南能源工程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济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3日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2019年7月9日,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南热力集团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承包人)、诚奥电力设计公司(承包人)签订《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唐冶热源厂2×116MW煤粉锅炉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约定由济南能源工程公司、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共同承建济南热力集团公司唐冶热源厂2×116MW煤粉锅炉项目。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3%,质保期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根据该合同所附价格清单分项表,工程总价款为13606万元。
2019年8月,济南能源工程公司与诚奥电力设计公司签订《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唐冶热源厂2×116MW煤粉锅炉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联合体协议书》(简称《联合体协议书》),约定济南能源工程公司、诚奥电力设计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建济南热力集团公司唐冶热源厂2×116MW煤粉锅炉项目。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作为牵头人,负责与济南热力集团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负责工程设计、锅炉及辅助设备采购、环保岛系统等项目,济南能源工程公司负责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项目,约定土建工程2018万元、锅炉本体安装580万元。另约定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作为本项目所有款项接收方,根据济南热力集团公司付款额按相应比例支付给济南能源工程公司。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在每次收款后3日内,按相应比例将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济南能源工程公司。
案涉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会签单》记载验收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
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提交济南热力集团公司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的付款明细表及付款凭证一宗,显示济南热力集团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承兑汇票、债权转让的方式分9次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付款共计12818.8万元;另提交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向其公司的付款明细一宗,显示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间分三次通过承兑汇票方式向济南能源工程公司付款共计880万元。
济南能源工程公司陈述,根据案涉工程总价款与其公司承建的土建工程及锅炉本体安装项目工程款的比例,计算出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向其的付款比例应为19.09%[(2018万元+580万元)÷13606万元×100%]。济南热力集团公司已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支付的12818.8万元包含了3%的质保金,剩余部分未支付,其不清楚未支付原因,不要求济南热力集团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责任。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提交利息计算明细,主张利息按照济南热力集团公司每次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的付款时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为815642.19元,剩余利息以17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提交的《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唐冶热源厂2×116MW煤粉锅炉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联合体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会签单》等证据,济南能源工程公司主张诚奥电力设计公司按19.09%的比例向其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济南热力集团公司已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及相关工程的工程款12818.8万元,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向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支付了880万元。因济南热力集团公司尚未将全部工程款13606万元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支付,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明确表示不向济南热力集团公司主张权利,故济南能源工程公司主张工程款1718万元超出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实际欠付数额,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诚奥电力设计公司应向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5671089.2元(128188000元×19.09%-8800000元)。
济南能源工程公司虽主张利息按照济南热力集团公司每次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的付款时间分段计算,但因案涉工程由济南能源工程公司及诚奥电力设计公司联合施工,济南能源工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进度及济南热力集团公司每次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付款时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情况,虽陈述其负责的工程早于诚奥电力设计公司负责的部分完工,但无证据佐证该陈述,主张利息分段计算证据不足、数额过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济南热力集团公司最后一次向诚奥电力设计公司的付款时间为2021年9月9日,此时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诚奥电力设计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利息以15671089.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诚奥电力设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671089.2元;
二、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671089.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72元,减半收取计64886元(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27元,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8359元(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娅 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敏书记员马中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