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272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方亮,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明水街道火车站路北、新客运站以西交悦?财富创谷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心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泰北路银丰科技公园13号楼-A。
法定代表人:尹承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玲,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珊,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福康路9号,经营地济南市章丘区清平大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焦体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晴,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远,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方亮,被告黄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恩义,被告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玲,被告和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晴、陈加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在2020年11月1日-12月2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承担工伤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董树华所雇于2020年12月20日早7:30左右,在由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发包,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包,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位于章丘区枣园社区摩天岭十字路口东1.2米热力管道进行焊接施工,由于管道上霜冻导致滑下摔伤,两个同事看见后(姓王的济阳工友、和好像是姓郝的章丘工友)过来把原告拉起来,当时双脚脚踝已经肿胀,原告叫了吊车司机,吊车司机用吊装带把原告吊出作业坑,现场管理人员高肇鹏建议送往章丘中医院,由董树华送到章丘中医院,经就诊拍片确认为左踝骨折,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通过多次拨打12345,发包方出面协调,发包方、总包方要求分包方协助原告走工伤程序,分包方以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后我自行去人社局工伤科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一年时间里经过原告与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几个包工头多方沟通后得知,涉案工程由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陈忠,陈忠又分包给董树华,被告属于违法分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三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工伤责任,望贵院依法判决。
黄河公司辩称:我单位同原告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也无任何劳务关系。不存在被告和原告之间所诉求的确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能源公司辩称:一、能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依法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具有多项建筑企业资质的黄河水利水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20年10月24日,工程集团与和盛热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盛热力将“济青路热水管网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发包给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多项建筑资质的工程集团。2020年11月10日,工程集团与黄河水利水电签订《热力工程分包合同》,将其中“K5+745-K6+440主管网及分支、管件的安装”分包给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多项建筑资质的黄河水利水电。二、能源公司与黄河水利水电签订的《热力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约定黄河水利水电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及个人。如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河水利水电将其分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原告因工受伤的相应责任依法应由黄河水利水电承担。至于原告与黄河水利水电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由法院依法审判。原告要求确认与工程集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工程集团承担工伤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和盛公司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首先,答辩人不认识原告,未与其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原告诉状可知,其是受董树华雇佣,在黄河公司工地发生伤害,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其次,即使认为在告所受伤害存在侵权事实,该责任也不应由答辩人负担。答辩人与能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对其用工主体责任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以上证据,双方经质证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结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2020年12月20日早7:30左右,原告在由和盛公司发包,能源公司总包,黄河公司分包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枣园社区摩天岭十字路口东1.2米热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焊接施工时,不慎受伤,被送到济南市章丘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二、原告诉称涉案工程由黄河公司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陈忠,陈忠又分包给董树华,其受董树华所雇。
三、2022年1月25日,原告作为申请人至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被告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2]第152号仲裁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四、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确认其与第一被告黄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虽系在由和盛公司发包、能源公司总包、黄河公司分包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枣园社区摩天岭十字路口东1.2米热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焊接施工时受伤,但其与黄河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接受过黄河公司的管理,黄河公司亦未给其发放过工资,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且,原告在诉状亦自认是受雇于案外人董树华。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与其雇主构成劳务关系,与黄河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遑论能源公司、和盛公司。
另外,原告在仲裁时并未申请让三被告承担工伤责任,其让三被告承担工伤责任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本院不予涉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主张的请求确认其和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