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16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王瓜店大封煤矿宿舍**。
被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2588。
法定代表人:尹承磊。
原告**与被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鲁0113民初9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