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16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王瓜店大封煤矿宿舍**。
被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2588。
法定代表人:尹承磊。
原告**与被告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鲁0113民初9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