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83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舜泰北路银丰科技公园13号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258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新泺大街1768号齐鲁软件园大厦B座四层C401-C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337913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853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671089.2元;二、***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671089.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三、驳回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772元,减半收取计64886元,由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27元,***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8359元。因***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2年4月15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寄退回后本院予以公告送达。
因***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4月15日、2022年9月2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发现并轮候查封***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AH××**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4月18日,本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对***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济南的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济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5月12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在1600万范围内轮候冻结***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质保金及其他款项,轮候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5、2022年5月16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在1600万范围内冻结***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质保金及其他款项,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因上述债权尚未到期,本院未予扣划。
6、2022年8月23日,本院工作人员对***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反馈,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2年9月21日,本院约谈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其未能提供***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我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上述事实,有房产查询反馈表、公积金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反馈信息表、现场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冻结其应收款项,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