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2民初465号
原告:盐城开阔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20982MA22BQ556J,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一期工程2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70724MA3QB1YJ0E,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开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盐城开阔建筑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开阔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开阔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盐城开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