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9855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快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99号14幢A区116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快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94元,由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