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快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9855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快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99号14幢A区116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快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94元,由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