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004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女,公司员工。
被告:核经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1层C-02-2。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核经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9.90元,减半收取计2,124.95元,由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