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核经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004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女,公司员工。 被告:核经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1层C-02-2。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核经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9.90元,减半收取计2,124.95元,由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