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792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男,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电气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气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