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068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同曦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六路601#。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曦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