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6日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河池市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西环路16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基础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5执254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4448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595元,申请执行费20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池市基础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48166元,本院处分2091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146075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院(2022)桂1225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2)桂1225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5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