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3944号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毅,男,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林琛。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收到款项为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秋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高 天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