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423号
原告:***,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林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萍萍、晏婵娟,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欣振万盛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与南泥湾大道交汇处海尔国际广场9幢12层4号-2。
法定代表人:万江凌。
原告***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欣振万盛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签收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