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45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旺明,男,系**父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林琛。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原告**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思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