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5331号
原告:***,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林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思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