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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窗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涉成华阳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知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窗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大楼5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涉成华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56号院1号楼2层2-207室。
法定代表人:赵献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林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窗口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涉成华阳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知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北窗口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窗口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 顺
审 判 员  王俊毅
审 判 员  孙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晓磊
书 记 员  王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