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1985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林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于2021年10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更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