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6执18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4892H。

法定代表人:申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84935202N。

法定代表人:张吉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3日作出(2019)渝0156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5000元及违约金208654.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的社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隆区XX镇开发有“XX”房产项目,其涉执案件较多,名下房产被重庆江北区、武隆区、渝中区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县XX镇XX村的房屋,但因系轮候查封,尚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渝AXXXX6小型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且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临控。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6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