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6民初2957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489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隆乡镇供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4月12日,本案公开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隆乡镇供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4月25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隆乡镇供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63704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22年3月4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字画损失120900元、房屋损失24424.8元、施救费用140000元、搬家费5000元、房租损失34000元,共计32432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2日凌晨,被告安装在XX镇XXX路XX号与XX号综合楼房屋中间巷道上的供水管爆裂,喷射出的水冲坏原告位于XXX路XX号房屋的外墙,并从外墙窗户流进原告设置在该楼房负一楼的书画室,书画室地面被水浸泡裂缝,墙壁受损,导致原告悬挂在书画室墙壁上和保存在书画室的部分名贵字画受损。事发后,原告为了降低损失对书画室进行除湿处理,被告也多次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对原告所受经济损失进行协商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武隆乡镇供水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典型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对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一,原告主张存在损失的字画和房屋是否与本次水管破裂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在发生前有的字画就已经损坏。该部分损失是水管破裂造成还是因为原告房屋临江湿度较大,字画和房屋长期处于该潮湿环境造成。第二,原告首次诉请被告赔偿字画2287600元,经权威机构鉴定,该字画价值为120900元,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另外,原告对水管破裂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承担未及时止损的责任。第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被告赔偿施救费用140000元。在上次开庭过程中,原告对水管破裂后其实施的施救过程进行了描述,主要是购买了2台风扇。2台风扇及产生的电费远远低于140000元,且此次鉴定字画的价值为120900元,原告的施救费用高达140000元,这显然不符合效益原则。第四,原告的房屋位于武隆区江口镇,且位置在负一层,原告诉请的搬家费、房租损失、房屋损失也远远超出市场价,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均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六组证据,一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二是影像光盘、水管爆裂图片,三是房屋受损图片、评估报告,四是字画受损图片、鉴定评估报告书,五是施救费用计算清单和施救设备图片,六是用工协议及租房协议等证据,被告武隆乡镇供水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第四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对第二组证据认为不能证明损害与漏水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三组证据认为某些项目不应计算在损失中,对第五、六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经当庭举证质证及本院庭后综合认证,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一至第四组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上半年,***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X镇XXX路XX号房屋外墙被自来水管爆裂后冲刷,把外墙的水泥装饰层冲刷了约40cm×40cm的凹凼,自来水随着墙体浸入***的负一、负二楼住宅,导致***的房屋部分受损及***在负一楼收藏的画作部分受损。 根据***的申请,2021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百能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进士东路55号房屋负一楼、负二楼受损房屋装修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11月25日,鉴定公司出具《重庆百能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该房屋因被水毁后造成的损失金额24424.8元。***因申请鉴定房屋装修损失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2021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中检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对***受损的20幅画作的真伪、价值及受损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1月22日,鉴定公司出具《山东中检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评估结论为:1、委托品共20幅,其中真品17幅,仿品3幅,仿品均为著名书画家作品的复制品;2、17幅真品为中等名头或小名头、无名头书画家的作品,本案委托品的以上特点,较大影响了此批委托品市场参考价格的评估;3、本案20幅委托品均见有过水后的水浸痕迹,属于品相瑕疵,对于市场交易价格有一定影响,其“残损率”即对市场交易价格影响的比率应在25%左右;4、经项目组鉴定评估人员的现场鉴定评估和市场行情分析,此次接受委托的20幅委托品市场参考价格合计120900元。***因申请鉴定书画价值、真伪和因果关系支付了鉴定费4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水管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案渉水管安装在***房屋外墙,且有多处总表及管道,在串联多家水表总表的连接管道处发生水管爆裂,按照一般生活原则,案渉水管属于供水公司的管护范围,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属于原告自有水管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重庆百能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中表明案渉房屋墙面浸水导致装修受损,山东中检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在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中载明评估画作有过水后的水浸痕迹,该表述与***负一楼房屋潮湿无关,应是外力导致。结合原告提供的图片证据及本院现场勘察,本院认为原告财物受损与因供水公司管护范围内的水管爆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供水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因水管爆裂造成的原告房屋装饰装修及画作损失金额认定问题。根据重庆百能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该房屋因被水毁后造成的损失金额24424.8元,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参照评估结论确认原告的房屋受损金额为24424.8元。根据山东中检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接受委托的20幅委托品“残损率”为25%,20幅委托品市场参考价格120900元,原告主张按照20幅委托品市场价值的赔偿费用,因本次水管爆裂导致原告的书画贬值,并不是灭失,且原告的书画主要用于收藏而不是市场交易。原告享有书画的所有权,承担的是书画贬值损失,故对原告主张书画全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照贬值损失对原告进行赔偿,即30225元。原告主张的施救费用140000元,原告主要购买了电风扇和吹风机对书画自行除湿,虽提供了除湿记录表,但是费用远远超过了实际支出,鉴于原告在书画被水浸后确实采取了一定的止损措施并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心力,本院酌定每天100元向原告补偿2个月,即6000元。原告主张的搬家费和租赁费因只提供了合同无发票原件,且该费用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实际产生,但考虑到原告房屋受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搬家费及租赁费用,本院酌定由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关于鉴定费50000元(6000元+44000元),是原告主张损害赔偿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因本次水管爆裂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金额为115649.8元(24424.8元+30225元+6000元+5000元+50000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意见,从原告提交的除湿记录和损害后果来看,被告的辩称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15649.8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4.86元(原告已预交13254.82元),由原告***承担2164.86元,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