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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30民初36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11日,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以**环路以北万科高新生活广场1幢1**15层1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X0WQJ6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事实无关为由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