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30民初36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11日,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以**环路以北万科高新生活广场1幢1**15层1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X0WQJ6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事实无关为由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