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磊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30财保18号 申请人:宝鸡磊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陕西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7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285560.17元资产进行冻结,申请人宝鸡磊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磊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85560.17元(户名:陕西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7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48元,由申请人宝鸡磊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