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7312号之一
原告: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后收取3550元,保全费2453元,由原告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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