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享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财保7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陕0113民初7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6660.3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尚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6660.35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陕0113民初731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陕西创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6660.35元或其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白 杨 202301137299161011333380517391610132654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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