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市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民初10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竖新
经济开发区竖新南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29822F。
法定代表人:杨裕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楚雄市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0427947Y。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硕公司)、楚雄市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城市花园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169元,减半收取计126084.5元,由**负担,退还**126084.5元。
审判长  夏绍兴
审判员  蒋文娟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山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