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丰双墩腾法建材厂、长丰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长丰双墩腾法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长丰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1民初4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丰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长丰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收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丰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款1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斌
书记员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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