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恢39号
申请人:巢湖市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苑B区3-3-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2000022724(1-1)。
法定代表人:焦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北龙门岭路西兴华苑40-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7705A。
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