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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612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住神木市中鸡镇。 被告:中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