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867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39号小巨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1TN33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宗大街379号建设职工培训中心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C7FD9937。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保全金额为300万元。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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