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867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39号小巨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1TN33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宗大街379号建设职工培训中心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C7FD9937。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保全金额为300万元。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