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22财保67号
申请人:安徽三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永乐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8PX4RM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天大道99号11幢42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C2RR1Q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安徽三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工行国家高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3901********中的700058.4元予以冻结。安徽三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码133541919202300××××)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工行国家高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3901********中的700058.4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薇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顾 露
书 记 员 廖一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