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沈和执字第1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筑略创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A区A-43室。
法定代表人:高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号(13-6)。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筑略创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沈和执字第17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