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何明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35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系争合同履行地不在上海市宝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相关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到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处理”,供方“单位地址”载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工业园区共悦路XXX号”,该条款应认定为双方就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有效。因原告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杨行工业园区共悦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