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13598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系争合同履行地不在上海市宝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的系争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到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处理”,供方“单位地址”载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工业园区共悦路XXX号”,该条款应认定为双方就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应由供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杨行工业园区共悦路XXX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经珍
书记员  俞亚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