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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飞视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2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陕西云栖永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董**、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云栖永纪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