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5财保53号 申请人: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85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道办人民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22269.7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22269.7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线索:开户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支行,账号1208********。申请人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保单号为65245311818202300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支行,账号1208********)予以冻结。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为人民币822269.77元。 以上查封、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31元,由申请人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