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7280号
原告:**,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熹,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桐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勇,职务不详。
第三人:李磊,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翟方化,职务不详。
第三人: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桐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磊、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