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冰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冰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民初5996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宁江区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冰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明明诉被告吉林省冰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广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吉林省冰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吉林省冰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补充提供被告吉林省冰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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