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荣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新,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微,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原审被告:金煜凯,男,200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微,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原审被告:金海峰,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原审被告:刘桂芬,女,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冬平,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微、金煜凯、金海峰、刘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新,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原审被告张微、金煜凯、金海峰、刘桂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冬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冷晓峰
审判员  李 铭
审判员  杨小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