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01民初716号宏远
原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
被告:新疆东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北京南路**康普百信钻石苑**楼京华佳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33181620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
原告***诉被告新疆东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东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