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981号之一
原告南陵县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南陵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徐林海、汪要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南陵县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陵县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新丽
书记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