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3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商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0M71E。
法定代表人:桑成松。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商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6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向蓬江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商勤公司支付**加班费14151元、未付的基础工资1595.2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712.61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8049.24元、未享受的福利待遇250元、未缴纳社保的赔偿金4003.3元、逾期利息285元,共计51046.4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商勤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10月17日到由商勤公司负责承建的项目工地上班,岗位为保安。**工作期间,商勤公司既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购买社保。2021年2月2日,商勤公司以非法定事由开除**,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与商勤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1年2月5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蓬江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蓬江区仲裁委以**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证明**与商勤公司合同履行地在江门市蓬江区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1年2月25日送达给**,**已完成仲裁前置程序。
蓬江法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商勤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且蓬江区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也明确**向该委提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该委对**的申请没有管辖权,并指引**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就与商勤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在本案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商勤公司的劳动争议属蓬江法院管辖。
商勤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江门市蓬江区是否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即**的实际工作地点是否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首先,根据**提交的《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合同编号为美洋-BJ-202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商勤公司承包了江门市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工程。**主张其为该项目工地保安,其工作地点在江门市蓬江区。其次,根据**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地上班照片、人脸识别打卡照片、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测温记录表等证据材料,也反映**在江门市从事巡逻工作。将前述证据结合来看,**在江门市蓬江区工作具有高度可能性。最后,**已就其工作地点履行了举证义务,提供了合理证据证明。而商勤公司在二审期间既没有就**的上诉诉求提出反对性质的抗辩意见,也未提供**工作地点不在江门市蓬江区的相反证据。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形下,本院对**提供的前述证据予以采信,确认其工作地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即江门市蓬江区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蓬江区仲裁委对**的劳动仲裁申请有管辖权。蓬江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管辖权。本案中,蓬江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错误,本院予以撤销。蓬江区仲裁委以**未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江门市蓬江区,本案不属于该委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不当。蓬江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68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司梦阳
书 记 员 赵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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