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浙安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882号
原告:中山市浙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河北民科东路88号东港湾花园顶层商场1卡(10号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DG2676。
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健,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晴,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0M71E。
法定代表人:桑成松。
原告中山市浙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山市浙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梅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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