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350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OM71E。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7586761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山山,男,系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担保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系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勤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闽0623民初350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商勤公司银行账户存款********.07元(实际冻结情况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户名: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011********),冻结期限一年。商勤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所有的址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裕溪街X号XX花园X栋X卡【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中山市东区裕溪街l号时代名筑花园X栋X卡【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号】两项不动产(鉴定价值21139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07元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闽0623民初350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解除对商勤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2022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2)闽0623民初3506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商勤公司以本院已裁定准许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址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裕溪街1号时代名筑花园X栋X卡、X卡【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苏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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