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4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0M71E。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58号二层203-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7586761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山山,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许山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1.4元、上诉人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1.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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