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3506号之二
原告: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7586761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山山,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室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OM71E。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晨捷公司)与被告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商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南京晨捷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京晨捷公司以发现***系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案件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将依法重新进行评估并保留追诉的权利,据此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62.2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0831.10元,由南京晨捷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