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宏耐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40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宏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移民创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1R81H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0M71E。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宏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闽0623财保1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37,115元,期限一年。漳州宏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宏耐商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内容为由,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该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37,1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琦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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