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0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有为大道28号都市晴园***07号B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1PH5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213房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DFHY9H。 法定代表人:***。 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80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776721.18元(实际冻结9099.34元)。现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776721.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